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姨家表兄妹结婚领证生子,依然被判无效,原因在哪?


文章事件

李爱华(文中均为化名)母亲邱春英与张勇母亲邱春兰是同胞姊妹关系,李爱华与张勇是姨家表兄妹。当时两人年纪尚小,两家人为了亲上加亲,便给两人定了娃娃亲。

随着两人的长大,生活在小山村、文化程度不高的两人便听从家里安排于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婚后一年生育一男孩,取名张嘉佳。u=3859423920,3724409643&fm=253&fmt=auto&app=138&f=JPEG.webp

为了生计,李爱华和张勇携手去外地打工,接触到外面世界的张爱华意识到近亲结婚有违常理,加上两人矛盾日益加剧。于是李爱华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勇离婚,法院经过审理作出A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不准离婚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

李爱华认为法庭认定事实错误,判决不合法。

于是李爱华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:

1、请求撤销A号民事判决书;

2、宣告李爱华与张勇的婚姻无效;

3、本案诉讼费由张勇承担。

最终,婚姻是离婚还是维系婚姻呢?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,

第一,假如承认其婚姻,那则证明民法典规定的,近亲直系亲属不得结婚条例不存在,则违反法律的制定。

第二,若不承认其婚姻,那既成事实,并且取得结婚证,予以法定认可,并且有一子嗣,该考虑人情吗?

律师观点:

律师认为,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爱华与张勇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51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(一)重婚的;
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

(三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

(四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
本案中,李爱华母亲邱春英与张勇母亲邱春兰系同胞姊妹关系,李爱华与张勇系姨家表兄妹,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情形。

故对于李爱华要求宣告与张勇婚姻无效的请求,符合法律规定。

法院经过审理判决:

一、撤销A号民事判决书。

二、李爱华与张勇的婚姻关系无效。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李爱华负担50元,张勇负担5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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