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蕲春法院:首例!宣判婚姻无效
近日,蕲春法院漕河法庭审理首例因近亲结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。
案情回顾
小红与小强自小相识,逢年过节相互走亲戚。2016年间,经亲戚撮合离异的小红与同样离异的小强组成新家庭,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婚后育有一子。后因婚姻家庭生活琐碎小事产生矛盾纠纷,闹得不可开交,2021年底,小红向蕲春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
漕河法庭庭长张卫疆系案件承办法官,梳理案情后,决定实地走访调查,张卫疆带领干警前往双方当事人的父亲、母亲户籍地所在村委会进行走访。经调查核实,小强母亲与小红父亲系同母异父姐弟关系,小红与小强确系表兄妹。庭审中,双方当事人亦对近亲结婚的事实无异议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》(一)第十一条规定:
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,应当依法作出判决。张卫疆结合证据材料依法判决:宣告小红与小强婚姻无效。
同时,在张卫疆耐心地释法析理下,小红与小强就子女抚养、财产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,张卫疆依法另行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。
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,原、被告均服判息诉,判决文书生效后,蕲春法院将民事判决书送达婚姻登记机关。
该案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实施以来,蕲春法院首例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,也是正确宣传、实施民法典的生动实践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● 重婚;
●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
● 未到法定婚龄。
本案中小红与小强虽依法登记结婚,但双方属表兄妹关系,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,属于婚姻无效的第二种情形。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之规定,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,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近亲结婚虽然被法律明确禁止,但此种现象在当下社会特别是乡村地区时有发生,因婚姻无效衍生的婚姻家庭纠纷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。直接宣告婚姻无效固然符合法律规定,但是由此产生的子女抚养、老人赡养等问题若是得不到妥善解决,则又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。处理此类纠纷,办案法官要找准法律与亲情之间的平衡点,在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,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、老人赡养等问题。
目前适用的司法解释删除了婚姻无效判决不允许上诉的特殊规定,该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,当事人对婚姻无效的一审判决可以进行上诉,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